武汉企业名录一起联合体废标事件引发的思考(第七回——无奈的答疑)-工程总承包之家

一起联合体废标事件引发的思考(第七回——无奈的答疑)-工程总承包之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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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两天朋友给我分享了一个小案例,他说最近开了个标特别有意思,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近三年检察院无行贿证明,没想到这么一个看似平白无奇的小要求居然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。
在原件展示环节,本以为是例行一下程序,不想A公司突然提出B公司提交的证明不符合资格,应该废标。投标截止日是2018年 3月12日,A公司提异议说近三年证明应该至少从2015年3月12日开始算,而B公司提交的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算的,明显时间跨度不够。
B公司也不甘示弱,马上反驳道“近三年”应该指的是 16年、17年、18年,自己在全国投标都是如此,该证明没有问题。事情发生后,现场一下子分成了两派(另外也有公司这样),A公司那一派坚持要给B公司一派废标,B公司等也不肯相让,场面一度混乱。
两派争议不下,要求代理给答复,代理也一时不知如何处理,于是就双方各写异议,提交给了评标委员会,评标委员会一时也很无措,讨论许久终于在招标文件找到一条,“如有语意不清或歧义的,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”,丁秋星评标委员会里也有业主代表,最终决定息事宁人,采纳了B的说法,开标才得以继续,后来没中标的去投诉,招标办还是维持了这个做法。
朋友问我对此事的看法,我说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,各家单位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,答疑的时候也未必能想得到,多数时候的处理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,少数的倒霉了也没办法。
比如对暗标的理解,有些地方是文本上不体现单位名称即可,有些地方外包装也不能体现,有些地方则恰恰相反,外包装上必须有(他要区分各单位),还有的地方是正本是明标、副本给专家看是暗标,正本是用来后面区分的。
各个地方要求不一样,而标书表达的却很不清楚(或许招标人认为表达清楚了,他们地方都这样做),我们有时候单单对这个答疑就好多次,如仅对那个外包装实在拿不准他当地的要求时,就带现场去,看多数人怎么封,我们就怎么封大山樱,这也是无奈之举。
单单就你说的这个项目来讲,我觉得评标委员会做的对,招标文件表达的不清楚,肯定要作出对投标人有利的解释,因为你自己写的不清楚把人废标了,没有这样的道理。但从普遍性来讲,我觉得A单位的说法是正确的,近三年一般意义上确实是指往前推36个月,这里也建议招标文件对此类问题(合同、社保、奖项等时间)以后能说的清楚一点,对投标人也一样,如果实在拿不八路军军歌住,不妨把时间跨度拉的长一点,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。
我接着说:“来而不往非礼也”,我还遇到过一个更有趣的案例也分享给你。几年前我们投的一个标,武汉企业名录招标文件前面写的是暗标,后面又注明要按提供的格式做封面,格式上写明了要填写公司名称并盖章,互相矛盾。一时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做,没有办法,于是打电话给代理,代理听了我的描述闪吧音效库,也一下子不知道怎么办,估计标书是他们复制过来的华城秋苑,忘记修改了。
代理后来给我回电话说,投标文件(方案)封面就按照他们提供的格式做,写单位名字并盖章二子开店。我说那不是跟暗标矛盾了吗? 他说所谓暗标,是指专家看不到公司的名字,我们给专家看之前,会用统一的牛皮纸把封面封住,我说那么多家投标,你们一个个封,多麻烦呀,我还从来没见过这种操作方法。
他说那是我们的问题魅上龙皇,你照着做就可以了,我还是不放心大汉嫣华,就问他,能不能出个书面的说明,让大家统一理解,以免不必要的争议。他很不耐烦说,你就照着做就行了,我想他既然这么说了,也就没再坚持,就把我们的通话录了一下音,以防万一出问题有个抗辩的证据。
开标那天共有十几家公司来投,咨询过这个问题的总共有四家四号女监,后来另外的投标单位主张标书是暗标,以我们有标记为由要求废标。我们说咨询过这个问题,应该是你们不符合要求,我现场放了一遍当时的通话录音,代理也承认确实说过这样的话,对方说暗标就不能体现公司名称,这是行业惯例,代理说了也没用临界爵迹2,况且他们并没有收到代理的答疑。
双方一时僵持不下,于是代理就把问题抛给了专家潭溪山,专家也不知道怎么处理,就又推给了招标办,招标办回复说,这个问题属于专家权利范围内认定问题,应该由专家做出评判。
结果早上开标,一直僵持到下午,问题又回到了评标委员会,专家一看确实推不过去了,最终还是采纳了多数投标单位的说法,以没有书面答疑为由将我们废标了,我们四家后来联名写了投诉,终石沉大海、杳无音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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